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的法律规定,在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公路时速不能超过每小时70公里。
其次,当时潘双成只是驾驶摩托车正常直行行驶,并不是左转弯,摩托车自油箱到车尾没有与皮卡车相撞的痕迹,这一点根据现场照片可以看出,同时摩托车两人左脚没断(根据尸验报告)。理由具体下:
1、
在出认定书之前我们曾经和交警多次讲道理均以他们才是专业为由不听解释,并以皮卡车搭载的张国华、杨明福为目击证人(交警以:户籍、工作不同为由不会为魏敏俊辩护)认定潘双成从路口冲出来,交警曾直言:“这种情况压你们全责都可以,出于人道给你们七成责任,同等责任是在帮你们了”。出认定书之后,我们让交警解释怎么认定是“左转弯”,交警均用一句话:“根据交通法”,(真会耍太极),再问就让我们去市交警复核申请或去法院或叫律师来(他们说得轻松,请律师上法院是我们做几年的工钱)。没办法2011年4月13日向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复核申请,同时给出我们资料,但是市交警以不会听一面之词为由拒绝了我们(换句话说:他们只看县交通警察大队的材料),2011年4月15日刚好副县长信访日县交警来听解释,认为我们解释有道理,但是他们也是根据现场做出的认定不可能推翻自己,建议我们做好书面材料去复核申请,并附一句:“你们成功的机会不大”(交警说得没错!试过了)。有视频但是太大(1.2G)上传不了。
报料人:潘学明 QQ:2218544142 手机:15119185766
2011年5 月6 日
首先,我非常同情你!在此多口说几句吧。
现在是法制社会,凡事都要讲法律,而不是讲人情。在以前的帖子上说你弟弟无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在此帖上就只字不提了。目前的交通事故虽有偏帮弱势群体,但不代表偏袒无理 ...
WD40 发表于 2011-5-6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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